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7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二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57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