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6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一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5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為準,不因立法院之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受影響。前項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減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