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5條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一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55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因辦理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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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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