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二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條文:第57~58條(共 2 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全文 第57條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第58條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