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二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條文:
第57~58條(共 2 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
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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