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2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七節 暫時處分 第52條 大法官認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者,應速擬具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附記意見後,送由憲法法庭優先評決。大法官認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得準用前項規定,或由憲法法庭、審查庭於本案裁判併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