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51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六節 裁判 第51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