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4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六節 裁判 第44條 參與裁判之大法官,應於判決、本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裁定簽名。大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參與裁判之大法官依其年資資深者,資同由年長者,依序附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