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42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六節 裁判 第42條 審判長徵詢大法官意見後,應指定確認判決文本評議期日,該期日與供確認文本評議之判決草案提出日間,應至少間隔七日。但大法官無異議者,不在此限。大法官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應於確認判決文本評議期日三日前提出於憲法法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