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29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四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第29條 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應擬具爭點分析及建議受理之理由;認應不受理者,應起草附理由之不受理裁定。第一項審查報告得以裁判草案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