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0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四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第30條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附記意見送憲法法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