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
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應擬具爭點分析及建議受理之理由;認應不受理者,應起草附理由之不受理裁定。
第一項審查報告得以裁判草案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