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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200 頁- 行政保全業法 第21條 …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前項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3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4條 …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1條 …並給予申辯之機會。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6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8條 …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2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3條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4條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
-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6條 …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
-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34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二、已不需置用。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前,廠商留存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或樣品,由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代保管。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條 為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與警察機關加強聯繫,妥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其被移送人人數眾多時,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後,仍應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4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5條 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6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7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9條 法院囑託送達之裁定書,警察機關應於五日內送達,並於送達後三日內將送達證書繳還該管法院。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人者,該管法院於宣示拘留裁定後,如經受裁定人與警察機關捨棄抗告權而確定者,法院應即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交付原移送機關執行。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2條 …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4條 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3條 …之一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受保安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或收受法院免除或停止保安處分執行之裁定後二週內,將確定之判決書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害人有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情形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