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