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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項至第七項所定之紀錄、相關憑證與檢測報告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本部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將紀錄及相關憑證提報本部。
  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求提供再利用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結果,本部得公示於工業廢棄物清理…
  3.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辦理合格承裝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4. 行政專利法 第34條 …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5.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5條 本部對獲證廠商得實施不定期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獲證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產品之檢測費用,應由獲證廠商負擔。
  6.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7條 …條提報備查規定,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五、實施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之複查結果,未符合第五條規定。六、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定期實施之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七、未依前條定期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
  7. 行政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產發署並得會同現場查核。
  8.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6條 本部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9.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8條 …行期間,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10.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7條 …輕重不受理其申請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執行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4條 …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12. 行政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7條 本部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與計畫之受理、審查、核定、查訪、查核、撥付、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13. 行政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3條 …。學界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得進行查證,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或學界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調整各該學界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14. 行政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4條 …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學界科技專案。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15.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設備及技術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五、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七、…
  16.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2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審計準則辦理。
  17.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3條 受查核公司或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18.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4條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須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須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19.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5條 會計師及助理人員(以下簡稱查核人員)應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恪遵職業道德規範。
  20.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查核證據」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21.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7條 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510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出具適當之查核意見。
  22.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8條 會計師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時,應依審計準則600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規定辦理。
  23.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9條 會計師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620號「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規定,審慎評估查核人員專家工作之適當性。
  24.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0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250號「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規定辦理。
  25.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1條 查核人員於資訊科技環境下執行查核工作時,應依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辦理。
  26.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2條 會計師規劃查核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
  27.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3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項目之餘額核對。
  28.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5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前,應依審計準則300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規定,規劃其查核工作。
  29.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6條 會計師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作為財務報表查核之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610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規定,評估內部稽核工作之品質。
  30.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7條 查核人員執行控制測試,應依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