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3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受查核公司或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