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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項目之餘額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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