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6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查核證據」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