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3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項目之餘額核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