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2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18 頁
  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2條 陸海空軍各級機關、部隊、學校軍官、士官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應辦理之職務交接,悉依本規則行之。
  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5條 一般軍官、士官應移交之事項,按各該人員職掌範圍、保管之機密文件、物品、圖書、磁片等資料及主管業務之經驗傳承等事務,由各權責單位依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分別規定之,並詳細造冊列入移交。經理及財務人員之移交,視實際業務狀況之…
  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7條 …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
  5.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2條 …之職責如下: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
  7.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3條 慰勞假規定如下:一、志願役軍官、士官之慰勞假日數如下:(一)至年終服役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但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任職者,得依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二)至年終服役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
  8.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4條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日數者,應予休畢,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
  9.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5條 榮譽假規定如下: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二、軍官、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
  10.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6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二、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11.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7條 軍官、士官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核給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軍官、士官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軍官、士官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診,再…
  12.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8條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者,必要時…
  13.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9條 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14.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0條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
  15.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1條 事假規定如下: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因事請假,超過年度應給事假日數者,扣除當年度慰勞假;超過當年度剩餘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
  16.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4條 軍官、士官請假,權責主官得視其往返路程實際交通狀況,核給所需之路程日數。
  17.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5條 軍官、士官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18.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8條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19. 行政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20. 行政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3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2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2條 …險補助費等相關費用。二、津貼:指於國內、外軍事校院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或訓練機構所支領之下列費用及全時進修所受領之補助費用:(一)軍事校院學生月支數額。(二)訓練及學習期間所支領之訓練或勤(職)務津貼、補助、補貼或獎金等…
  2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3條 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
  2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5條 軍官、士官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申請退伍者,所隸人事權責機關應先調取申請人兵籍資料審查,符合任官服現役滿一年者,通知其就讀之軍事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應賠償公費待遇、津貼、訓練費用及佐證資料後,核算應賠償金額,提報人…
  2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9條 軍官、士官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分期賠償或免予賠償:一、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三、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
  2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11條 …)、部隊、學校以外機關(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任職、服役之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其賠償由其服務機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7.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2條 …,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28.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3條 …服。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29.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1條 …、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3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任官,依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