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9條 法規: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二章 請假種類及標準 第9條 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