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軍官、士官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核給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軍官、士官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軍官、士官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診,再核予營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女性軍官、士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軍官、士官捐贈骨髓,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視實際需要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