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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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