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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