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