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2條 法規: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各級主官、幹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