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主官、幹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
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
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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