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4條 法規: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二章 請假種類及標準 第4條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日數者,應予休畢,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