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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敘明: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者。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
  2.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3.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4.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期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5.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5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6.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7.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7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8.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依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首長判行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9.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9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所定送達證書之格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10.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0條 …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
  11.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制。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四、訴願案件之審議。五、訴願業務之督導。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12.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4條 …或利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非現職公務人員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1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15.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
  16.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17.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前項訴願會兼辦本機關督導所屬機關訴願業務之幕僚作業事項。
  19.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20.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21.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22.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24.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25.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
  26.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27.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
  28.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29.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30.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