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