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第23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