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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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