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7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