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