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2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