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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2 頁-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16條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二、托兒補助。三、教育補助。四、喪葬補助。五、居家服務。六、生育補助。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14條 …及特殊規格藥品1.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2.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3.綜合維生素4.綜合感冒藥5.制酸劑(二)其他處方藥品1.原開發廠藥品:(1)原開發公司之母廠或子廠所生產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2)具有原開發…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22條 …品,如經停止授權,應依其所屬藥品分類予以重新核價。六、全靜脈營養輸液按醫療機構提供之全靜脈營養處方箋中,所使用本標準已收載項目之用量,乘以各項目每毫升之藥價單價,加總後之藥價,再換算該全靜脈營養輸液每毫升之藥價(四捨五入…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33條 …式︰(一)指示用藥。(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三)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之項目。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39條 …核價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以同分組每單位熱量單價之最低價格為基準,經總熱量換算後之價格與廠商建議價格相較,取其低者為支付價格。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3條 …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8條 …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4條 …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6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條 …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交通接送、營養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四)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准開業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指第三款及前款以外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依…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條 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營養師證書。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條 請領營養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條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 行政營養師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 行政營養師法 第7條 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
- 行政營養師法 第8條 …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營養師證書。二、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營養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
- 行政營養師法 第9條 營養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營養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0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1條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營養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營養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2條 營養師業務如下: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前項第三款所稱…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3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前條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前項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4條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於醫療機構執業者,並應製作紀錄摘要併入病歷。前項紀錄及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由該營養師執業之機構,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第一項紀錄及紀錄摘要,其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5條 營養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6條 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7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營養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始得設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8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營養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9條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0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1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營養師之營養師證書,懸掛或揭示於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