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19條 法規:營養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9條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