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20條 法規:營養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20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