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10條 法規:營養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0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