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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66 頁-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 大法官行使職權,應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3條 大法官行使職權,應公正無私,中立客觀,不得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4條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5條 大法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保持端正高尚之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6條 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7條 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大法官五人以…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8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由年長者擔任。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9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案件,得通知相關之人到會說明;必要時,得推請大法官一至三人先行調查。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0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之審議,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得對受審議大法官為下列處分:一、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且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二、違反本辦法情…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1條 前條決議作成前,應予受審議大法官閱覽卷證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2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行使職權,應兼顧自律功能之發揮及受審議大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前項職權之行使,不公開。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3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4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曾為被聲請政黨…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5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大法官迴避: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8條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2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有變更者,應更新審理程序。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8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於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行言詞辯論時準用之。
-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3條 …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 司法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5條 法官指定夜間或假日期日者,法院應排定相關人員配合開庭,並依規定支給值班費。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為勞動調解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前二項情形,由原法官繼續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勞動事件誤分為民事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勞動事件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