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1條 前條決議作成前,應予受審議大法官閱覽卷證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