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時,應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