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相關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相關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