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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 10 頁-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調換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農業科技園區生產性機具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園區事業申請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之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由課稅區業者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3條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4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貨品,指與園區事業產製過程中有直接關聯或類似貨品,包括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5條 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非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6條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7條 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 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詳實開立、填記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俾便通行門崗值勤保安警察辨識或查對。單證內容更正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或專職人員簽署。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0條 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園區事業申請進駐之案件,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成審查小組,並由管理局局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如涉及特許事項者,並應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管理局局長為當然…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申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摘要。二、營運目標及時程。三、核心技術內容概要。四、市場分析。五、行銷策略。六、污染防治。七、財務計畫(含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八、研究發展。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實施營運計畫;期滿仍未開始實施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前項所稱開始實施營運計畫指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於核准進駐後,向管理局申請同意並完成租地自建廠房、…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依營運計畫實施,其有變更計畫者,應經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查驗其是否依營運計畫實施;未依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保證金,其額度依核准投資股本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並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政府債…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管理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審核園區事業營運計畫之實施者,應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下列事項:一、資金實收情形:應投入足以完成計畫之股本金額,並考量其營運狀況、損益與負債情形。二、生產設備:應依營運計畫輸入足夠之生產…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廢止進駐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園區事業並應依公司法規定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遷址或撤銷登記。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進駐核准或自行遷出園區,而未完成營運計畫者,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指提供場所、設備、專業諮詢、技術移轉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園區事業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研究機構,指政府所設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醫學中心之教學醫院、經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業務之法人。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科技研究、創新及發展推動,指下列事項:一、新技術之引進。二、園區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三、產學與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創新及發展之獎助。五、科技成果媒合及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六…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儲運單位或園區事業得依相關法規兼辦報關事宜,並得於園區內依相關法規設置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率以上,指園區事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之平均值,超過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公民營企業投入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具有一定之研究…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實驗農場,指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為試驗用或研究用之實作場所。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園區事業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報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之登記者。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衛星農場,指提供園區事業生產原料來源或生產需要之農場。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年度營運報告,指園區事業就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及營運計畫執行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