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第六章 保稅貨品入、出區 第53條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