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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66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之選舉或罷免,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
  3.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2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5.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人民團體,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成績優良之人民團體。
  6.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7.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
  8.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一、書面嘉獎。二、頒發獎狀。三、頒發獎牌。四、頒發獎金。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
  9.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8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得受邀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及獲優先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有關事務。
  11.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9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其有功績之會務工作人員由各該團體自行獎勵。
  12.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0條 辦理人民團體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1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4.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條 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16.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
  17.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18.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
  20.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21.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22.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8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前項動議不需附議。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23.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9條 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得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
  24.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0條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25.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1條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逾期…
  26.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2條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27.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通知該團體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
  28.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29.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
  30.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