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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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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