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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得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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