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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社會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會員人數符合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得於章程內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由各該社會團體出具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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