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一、書面嘉獎。二、頒發獎狀。三、頒發獎牌。四、頒發獎金。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