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66條 法規:人民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十一章 附則 第66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